解读!核污染水排放后,进口、销售日本水产品的法律风险及相关进口水产企业的风险防范

发表日期:2023-08-30    来源于:海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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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 谢松

2023年8月24日,据海关总署官网介绍,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那么,从2023年8月24日起,在我国进口、销售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境外进口食品,需向海关部门提供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等材料。实际上,自2011年福岛核事故后,我国已经对日本进口食品出台较为严格的检测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的要求,进口日本部分地区食品、饲料等要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2012年至今,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已纳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畴。



目前我国水产品中检测的放射性物质强制国家标准为GB14882-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所有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无论海水、淡水,捕捞及养殖,其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均不能通过我国海关部门的认可,不能进行进口。


一、进口、销售相关水产品的行政风险


1、如果进口水产品没有海关部门的审批、检验检疫即对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如果向海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进口、销售相关水产品的刑事风险


1、如果进口水产品没有海关部门的审批、检验检疫,且货值巨大,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成、邝燕芳和被告人蔺明锋、朱松旺明知是非法偷运进境的肉类产品,其中刘成、蔺明锋、邝燕芳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2次,计685吨,黄金盛、朱松旺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2次,计522.97吨。几人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至三万元的罚金。


2、如果向海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三、相关海鲜进口、贸易企业的民事法律风险防范


如果国内的海鲜、水产贸易企业,在2023年8月24日之前已经与国外的相关机构、企业签订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供应合同。


而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103号公告的要求,我国于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相关水产品供应合同可能面临无法履行的状况。

法律角度如何破局呢?


1、企业可以以此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为由,受不利影响的国内企业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如果对方企业要求国内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则可认定本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相关海鲜、水产贸易企业建议:

严格遵守国家的进出口规定,保证食品安全,不踩踏红线;

对于需要履行的合同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与供应商、客户做好沟通,提早做预防,规避不必要的纠纷与赔偿。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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